2014年7月7日上午,原告孙某某的女儿、范某某的母亲杨某某,在天桥岭林业局阳光小区被被告高某某驾驶的黑G6XXXX号轻型普通货车撞伤,当天送往汪清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汪清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责任认定书认定双方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杨某某无责任。一审判决被告高某某一次性赔偿原告139319.86元,抚养费43813.85元,共计183133.71元。高某某因不服汪清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的责任认定书及抚养费用提起上诉,延边林区中级法院审理查明,二审认定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但根据法院调查的证据证明原告孙某某膝下共有4名子女,而非一审认定的2名,纠正被告赔偿抚养费为21906.92元,驳回上诉人其他诉讼请求。2015年8月6日,该案由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再审, 2016年1月18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高某某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
判决生效后,范某某、孙某某于2015年7月27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既未申报财产,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肇事车辆也查找不到,且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被执行人便联系不上,长期躲避在外。经长时间的走访与调查,确定被执行人高某某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于2015年12月30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为克服“执行难”、拿下“骨头案”,执行人员开始拓宽执行思路,考虑到高某某曾经以收木耳为生,而当下正是我县木耳的丰收季,或许被执行人高某某会出现木耳市场也说不准,经过明察暗访,终于在2018年6月22日,有线索称:“疑似高某某的肇事车出现在天桥岭木耳市场”,这一消息令听闻后的邱新良局长又惊又喜,随后立即同倪艳军副局长前往天桥岭暗中调查,在确认是失踪3年多的高某某后,邱局长立刻向林海军院长做了汇报,该案引起林院长高度重视,机不可失,简要会议后,决定对高某某进行司法拘留,并查封、扣押其肇事车辆。
2018年6月23日(星期六)上午,汪清林区基层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林海军带领副院长万顺利、执行局局长邱新良、执行局副局长倪艳军等8名执行干警深入天桥岭木耳批发基地,此时的高某某正准备收木耳,看到破门而入的执行干警,高某某当场楞住了,紧紧地抱着手中的袋子不放,经查,袋子里装的是高某某准备收木耳的几万块钱,这一突如其来的“惊喜”让林院长及现场的办案法官激动不已,林院长下令将车带人一同押至法院。
回院路上,林院长、邱局长一直做高某某的工作,告诫其规避法律执行的后果,不要妄想能逃避法律的制裁。高某某说到:“本想着躲个几年这个事就了了,寻思趁个周末收些木耳,没想到还是被法院给扣住了!”高某某意识到逃避终究是躲不过法律的制裁。迫于现实压力,高某某偿还了剩余欠款及利息。
经过坚持不懈的努力,本案终于落下帷幕,使得历时四年执行的“骨头案”成功执结,申请人被法官真诚、执着的工作劲头打动,对汪清林区基层法院高效执行办案高度赞扬。
自“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开展以来,我院党组书记、院长林海军作为“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始终率先垂范,带头办理执行大、要、难案,全力推进解决基本执行难,为执行干警起到了示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