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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革进步中的感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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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胡宇欣  发布时间:2019-09-25 10:06:39 打印 字号: | |

“我和我的祖国,一刻都不能分割”一曲《我和我的祖国》唱出了亿万中华儿女的心声,祖国的繁荣昌盛为我们提供了强大的民族自信心。今年我们将迎来祖国的70华诞,作为一名法院人,我的感触尤为深切。

自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方针以来,我国在法治社会建设上逐步推进,硕果颇丰。新时期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首要的任务就是邓小平所说的“要通过改革,处理好法治和人治的关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也阐述到,“法治和人治问题是人类政治文明史上的一个基本问题,也是各国在实现现代化过程中必须面对和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综观世界近现代史,凡是顺利实现现代化的国家,没有一个不是较好解决了法治和人治问题的。相反,一些国家虽然也一度实现快速发展,但并没有顺利迈进现代化的门槛,而是陷入这样或那样的‘陷阱’,出现经济社会发展停滞甚至倒退的局面。后一种情况很大程度上与法治不彰有关。”

参加工作后,我有幸成为基层人民法院的一名法务工作者,基层法院作为我国践行依法治国理念的前沿阵地,它的变化与进步真真切切的让我感受到我们国家法治环境的优化。我所在的吉林省白河林区基层法院隶属于吉林省延边林区中级法院,1983年11月4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编委的文件精神,正式成立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法院分院,行使中级人民法院的职权,审判林区的刑事、民事、经济案件和上诉、抗诉案件。2013年5月30日,进行了司法体制改革,吉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决定,批准设立吉林省延边林区中级法院。延边林业的司法审判工作成立的背景是改革开放的新型实践,是为适应日趋艰巨的森林资源保护和林区社会稳定工作而建立。他的成立弥补了林区司法审判制度空白,极大地推进了林区法制建设的脚步。为林区的和谐稳定、法制环境的形成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

林区法院成立时间对比地方法院较晚,但它发展过程恰恰印证了改革开发以来祖国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高速蓬勃的发展期。这直接导致林区法院在发展过程中,在极短的时间内经历了地方法院十年甚至更长时间的变革期。直观的给我们一种日新月异的变化。以我们白河林区基层法院为例,一、完成法院员额制度改革,法官员额制是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的核心内容,是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基石,改革效果直接关系改革终极目标的实现。在核定人员比例之后,根据内设机构的岗位职责、工作任务进行机构定编,然后根据现有人员的入额情况、岗位职责进行人员定岗,将现有人员调整到位。这极大的提高了法院工作人员配置优化升级,节省人力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全面推进落实司法责任制,在完成法官、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三类人员定编定岗分类管理后,迅速将工作重心转移到司法责任制的落实上来,引导规范审判实践。二、智慧法院业务应用建设推广。为加强法院信息化建设,顺应时代发展潮流,切实提高办公办案自动化水平,提升审判质效,紧紧跟随智慧法院建设步伐,充分利用好现有平台,从思想上转变老旧的办案模式,实现既提升法院业务办理效率,又推动法务信息公开;三、院长、厅长办案常态化。近年来,最高法多次发文强调,要全面推进院长、庭长办案常态化,并明确院庭长办案的数量要求,院长、庭长办案现如今已经成为平常事,法院建立完善督促保障机制,确保院庭长去办案、办够案、办好案。这样一方面使领导重回办案一线,院庭长直接以法官身份参与办案,不仅缓解了案多人少的矛盾,也有助于克服官本位传统观念,消除法院内部行政化现象。另一方面有效提高案件办理的公平公正性,减少行政干预,推动落实司法责任制,确保法官独立办案,促进司法公正。林区法院近几年的变化革新不胜枚举,白河林区基层法院进步发展正是我国法院系统进步成熟的缩影。

2019年,随着全省法院“加强管理年”活动的顺利开展,开启了我们吉林省法院高质量发展之门,问题让我们认识到短板和差距,但是也更加坚定了全省法院不断提升审判管理、政务管理、队伍管理等综合管理能力的决心和信心,相信在省院的坚强领导下,通过吉林法院人的不懈奋斗,吉林法院跻身全国法院前列的目标必将成为现实。

作为一名法院人,我有很多的感悟,而“尚法、厚德、秉正、守廉”是法院人精神的高度概括,同样是每个法院人的精神支柱。回顾林区法院的发展历程,不禁让我们感叹,它既是法院工作体系的成熟,也是我国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一部分,法治社会是国家进步发展、民族强大自信的有力保障。每当仰望高悬的国徽,我的脑海誓言回响,每当俯视胸前的天平,我的心中豪情激荡。既然选择这一光荣而又神圣的职业,就应为自己的选择而坚守信念,用我们秉承的正义之剑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护良斩恶,我将用我的拳拳之心,默无声息的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奉献终身,牢记初心,不忘使命。


 
责任编辑:宣教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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