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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龙林区基层法院开庭审理一起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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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叶东林  发布时间:2021-07-21 09:15:15 打印 字号: | |

砍伐自己承包林场内的树木算不算违法,你以为是你的就是你的了吗?如果你砍伐的不巧又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呢?

案情回顾

和龙林区基层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案子。被告人王某某在与其朋友黄某等14人承包的位于吉林省八家子林业局庙岭林场7林班25小班的红松果林内清理防火带时,王某某使用自己的割灌机将4株水曲柳幼树从根部割断。经鉴定,王某某非法采伐树种为国家Ⅱ级重点保护植物水曲柳4株。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国家Ⅱ级重点保护植物水曲柳4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 000.00元。作案工具割灌机一台,依法予以没收。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自2021年3月1日起,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此罪罪名确定为“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此案件判决日期在此之前,因此还适用旧罪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行为“情节严重”(1)非法采伐珍贵树木2株以上或者毁坏珍贵树木致使珍贵树木死亡3株以上的;(2)非法采伐珍贵树木2立方米以上的;(3)为首组织策划、指挥非法采伐或者毁坏珍贵树木的;(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法官倡议

保护珍稀植物,人人有责,不可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保护珍稀植物,维护生态平衡及生物多样性,就是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唯一家园。


 
来源:和龙林区基层法院
责任编辑:宣教处
辖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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