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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朋友玩闹要注意,否则伤人伤和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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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胡金汐  发布时间:2021-08-02 16:05:36 打印 字号: | |

朋友之间打打闹闹很正常,玩闹嬉戏能帮助放松心情,也能增进情谊。但是一定要注意分寸,否则可能引发意外事故。

近日,白河林区基层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

一天,被告张三与原告在一起玩闹,张三抱住原告左腿膝盖处,蹲坐原告脚面,李四看见后突然跳起抱住原告,致使原告摔倒,原告因为疼痛剧烈无法站起。后李四陪同原告到医院就诊两次,但原告左腿一直疼痛未愈。在住院治疗期间李四通过微信转账给原告3万元用于支付手术费用。但其余费用被告至今未赔偿给原告,现原告要求二被告赔偿。

本案审理过程中,白河林区基层法院承办法官考虑到各方当事人系多年好友关系,本着调解优先原则,承办法官积极做双方的调解工作。在承办法官的耐心劝说下,当事人最终握手言和,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李四赔偿原告医药费等各项费用5.5万元,此款于2021年6月30日给付2.5万元,于2021年12月30日给付3万元;

二、被告张三于2021年6月30日赔偿原告医药费等各项费用1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条:

自然人享有身体权。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被告张三和李四均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应有一定的认知和控制能力,应预见到在原告左腿被张三固定的情况下李四突然跳起抱住原告的行为可能会产生一定的危险后果。被告张三和李四致原告摔倒受伤,此损害虽非故意为之,但其不当行为导致该后果发生,作为直接侵权人,仍应就其过失对原告因此所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责任。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因本起事故遭受人身伤害,依法有权获得赔偿。

生活中很多时候,恰恰是因为关系亲近,朋友间玩闹时总会疏于防范,类似这样由玩闹而引发的意外伤害事故时有发生。玩闹要注意限度,把握分寸,切不可因一时贪玩而造成无法换回的后果。


 
来源:白河林区基层法院
责任编辑:宣教处
辖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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