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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报 延林中院一案例入选《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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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6-21 08:24:07 打印 字号: | |

近日,国家法官学院传来捷报,延边林区中级法院执行局一处副处长迟平晶撰写的案例《对“专款专用”银行账户能否执行的认定池某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诉李某等执行异议案》入选《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执行案例)

案例简介

摘要:“执行难”问题一直是困扰人民法院工作的突出问题。且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对执行进行阻挠的事件时有发生,如何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如何保障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威性,那么就需要法院在强制执行时,既要执行程序合法也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任何具有法定协助执行义务的法人、公民、其他组织,都必须协助人民法院执行。任何地方、任何单位、任何人都不得抗拒、阻碍、干预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同时,任何单位与个人应该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及时履行自身应承担的法律义务。

 

“专款专用”银行账户能否执行的认定

--池某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诉李某等执行异议案

【基本案情】

2015年12月1日,吉林省延边林区中级法院作出的(2015)延林中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一、解除原告李某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二、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李某已付购房款3349645.00元及利息669825.45元,并赔偿已付购房款一倍3349645.00元损失,共计7369115.45元。案件受理费31692.00元,保全费5000.00元,由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负担。该判决生效后,申请人李某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

2016年3月4日,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某房地产公司在某征收办的卖房尾款,冻结金额为7470052.03元。2019年5月6日,本院续冻结。因某征收办在本院冻结卖房尾款期间,擅自向其他人支付冻结款项,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向某征收办送达责令协助单位追款通知书,征收办期限内未追回款项。在本院查封期间即2016年3月2至2017年3月2日期间,某征收办将法院查封款向他人支付4503319元。2022年2月15日,本院作出(2022)吉75执恢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内容为一、冻结某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在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北支行9761账户的存款2767433元;二、冻结期限为1年,自2022年2月15日起至2023年2月14日止。

本院另查明:2020年7月16日,某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向某农商行池北支行出具关于申请开立专用结算账户的函,内容为:由于某房屋征收经办中心付款项目较多,现申请开设专户为某小区三期保障性安居工程和旧城区改建项目征收补偿款及项目回迁安置和相关款项。2020年7月17日,某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在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北支行开立专用存款账户,账号为9761。某征收办称该账户内涉及工程项目130个,其中包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某酒店项目。某征收办提交的科目明细账中记载,2020年至2021年间该账户支出的项目有:法制科差旅费、汽车维修费、修理费、办公费、广告费车辆保险费等。科目明细账中记载,该账户内部分资金来源为收取被征收居民的购房差价款并非政府的专项拨款

裁判结果

2022年6月12日,延边林区中级法院作出(2022)吉75执异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异议人某房屋征收经办中心的异议请求,异议人不服,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31日作出(2022)吉执复8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某房屋征收经办中心的复议申请,维持延边林区中级法院(2022)吉75执异4号执行裁定。

案例注解

“执行难”问题一直是困扰人民法院工作的突出问题。且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对执行进行阻挠的事件时有发生,如何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如何保障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威性,那么就需要法院在强制执行时,既要执行程序合法也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某房屋征收经办中心要求解除对其账户内存款2767433元的冻结的请求是否应得到支持。

某征收办提出异议称账户是专用账户,法院是否可以扣划账户内的金额?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八)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某征收办设立了专用账户,但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存在与其他业务混用、共用的情形,并不具有某征收办所称的专用性质,故法院可以扣划账户内的金额。

法律或者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某些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本案中,即使是“专款专用”的账户,但在实际中是否严格按照“专款专用”的标准进行使用。法院有义务对“专款专用”的账户进行实质性的审查。如符合“专款专用”的使用标准,那么法院不能查封该账户,否则反之。

在执行实务中,被执行人为了规避执行,采取的手段越来越多,打着“合法”的帽子,掩盖“非法”的身体。如何保障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如何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公里”、如何将胜诉判决的“白条”变成真金白银。不仅仅需要执行干警在执行一线“冲锋陷阵”,也需要办理执行审查类的法官在办理案件时,对执行案件的全流程进行仔细的分析与研判,作出最公平的裁判。

 
责任编辑:宣教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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