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员工因上班睡觉一小时被公司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辞退引发全网热议,后员工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劳动关系违法,由公司向员工支付赔偿金。那么实践中,“违反规章制度”这条开除“红线”,法院究竟是如何界定的? 让我们通过我院近期审理的一个典型案例来具体了解一下。
【案件回放】
2008年5月1日,苏某某在管护中心参加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主要职责为森林管护。至2020年,苏某某不服从管理、不遵守工作纪律,经管护中心多次调岗后仍消极工作,不履行工作职责。管护中心经纪检、监察部门谈话调查,苏某某不服从管理、工作不积极情况属实,其做法影响恶劣,2021年4月29日,经管护中心主任办公室会议决定对职工苏某某予以辞退,并于2021年5月6日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解除了与苏某某之间的劳动合同。苏某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为合理有效,管护中心应额外向苏某某支付一个月工资2938.65元。苏某某仍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管护中心支付非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年度节假日加班工资共计9.3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苏某某不服从组长管理已被管护中心进行过三次岗位调整,但仍闹情绪,不服从组长管理,怠于履行工作职责,其行为已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管护中心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与苏某某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有效。
但管护中心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为由解除合同,并免予支付任何经济补偿,法院不予支持。苏某某虽然在工作期间存在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但管护中心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由此发生责任事故或者造成严重后果,未达到“严重违反”的标准,并不适用该条法律规定,故应当给予经济补偿。苏某某自2008年5月1日工作到2021年5月6日解除劳动合同,共工作13年,管护中心应向苏某某支付13个月的工资补偿,加之解除劳动合同时须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总计14个月工资,故苏某某主张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应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由管护中心向苏某某支付经济补偿金39689元,驳回苏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者合同的几种情形,其中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判断劳动者是否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重要依据。以下列举一些关键点,用于判断劳动者是否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一、规章制度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首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合法有效。这意味着规章制度的内容不能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且需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向劳动者公示。
二、违反规章制度的事实
其次,必须有证据证明劳动者确实存在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用人单位需要承担举证责任,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劳动者的违规行为。
三、严重性的标准
对于什么是“严重违反”,法律没有明确界定。一般从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动机、次数、后果、影响、损失等几方面考虑,例如劳动者的故意或过失程度、是否多次违反规章制度或经教育后屡次不改、造成的后果或影响是否严重、是否造成了重大损失等。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